華航罷工抗議活動登上各大新聞版面,日前有空少在網路上現身說法告訴大家抗爭的理由。
1. 勞基法奴工條款。勞基法84-1條開始的內容為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」也就是說員工簽下新約之後,不管工時、休假、調班都變成華航說了算,雖保證過航班一定會落地休息,卻隨意更改航班號碼,讓空服員熬夜飛回台灣。
日前華航聲明「華航機師有1300多人,都早已簽勞基法84-1約定書,空服員有3200多人,目前有接近1/2簽署。」但文件上卻只有375人簽,他也表示這些全是因為機師在受訓時就被迫簽約,不簽就必須走人。
2. 空服員工時等到飛機輪子收起的一刻才開始算。前面包括集合、熟讀機種知識、安全簡報、提早搭車到機場、通關、清艙、服務前置作業做完等旅客登機後,等登機作業結束等等,飛機起飛才開始算薪水,若以飛香港計算,從早上5:10到下午13:00共7小時50分,但真正薪水只算飛行時間3小時+美金津貼 (每小時台幣64元。)。
3. 空服員用工會A爭取權益,華航卻發聲明稿回應工會B。「對於工會A訴求,華航回應,公司早在2005年即與工會B簽署約定桃園報到的協議書。」其實B公會只是魁儡工會,沒有法人身份,根本無法實施工會功能,工會A則被華航指為外面的職業工會組織,目的到公司內部進行鬥爭,但其實工會內2000個會員中,9成以上都是華航空服員,要加入還得繳一筆近萬元的入費會,如果單純只是為了鬥爭,空服員不必浪費錢加入。
4. 主管機關強制仲裁,強壓罷工爭取權益。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5條第4項:「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,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,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,得依職權交付仲裁,並通知雙方當事人」。而在仲裁後,不管勞資雙方,都需停止一切爭議行為,包含合法罷工。這讓強制仲裁素有「罷工斷頭臺」之稱,因此華航在抗爭發生時拒絕協商,直找勞動局。
來源:Ettoday
將他的說法分享給大家看到,讓大家更清楚抗爭背後真相!
(往下還有更多精彩文章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