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是看見路上有人遺失財物,你會撿起並幫忙找失主嗎?新北市就有一名男子撿到1張面額高達827萬元的支票,他幫忙送到警局,卻得知失主領回後沒有給他報酬,竟氣得提告討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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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媒體《ETtoday新聞網》、《華視》的報導,今年1月,新北市一名男子在馬路上撿到一張面額827萬元的支票,他立刻送到警局,卻發現失主在領回後沒有照法律規定給他10%的報酬,約80多萬元,遲遲沒拿到錢的他氣到將失主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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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了解,支票和一般動產不同,遺失後須向法院聲請宣告無效,支票才算作廢。失主事後表示,他遺失票據後第一時間掛失止付並報案遺失,只是後來幸運找回,才沒有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讓支票作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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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地院審理案件時認為,失主若是照原本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,整個過程至少要耗時9個月,相當勞心勞神,因此李男幫忙找回要求報酬為合理,決定以「法定遲延利息」來計算,算出失主因即時拿到支票,可獲得的利息為31萬182元,再乘以10%的遺失物報酬,判李男可拿到3萬101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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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從小就被教導要「拾金不昧」,如果撿到失物最好的方法就是交給警察。不過台中就有位女子在超商撿到錢包,送到警局後竟然被失主怒告侵占,還要求她支付賠償金,這起事件的判決出爐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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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媒體《ETtoday新聞網》的報導,2020年8月8日,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到超商買東西,結果把皮夾忘在櫃台,之後被一名黃姓女子拾獲,但黃女並沒有告知店員撿到錢包,也沒有馬上拿到就在隔壁的派出所報案,過了幾個小時後才拿到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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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男到警局拿回皮夾時,發現裡面只剩下現金3千元,其他物品全都不見了,他直指東西是黃女拿走的,一狀告上法院,還求償15萬2千元。陳男表示,從事飲料批發商的他身上都會放5到10萬不等的現金,7月16日他在提款機領了20萬元,22日在超商買了好幾張「2020振興隨取卡」,全都放在皮夾裡。8月8日他在超商扣掉飲料批貨款4萬5千元,皮夾應該還剩4萬7千元現金和價值10萬8千元的隨取卡,但就在黃女撿到皮夾後全都不翼而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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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女對此喊冤,她表示自己不是本地人,不知道超商旁邊就有派出所,當天因為有約在身才沒有馬上把錢包拿到派出所,忙完後才到自己知道的警局報案,相關行程都可以查證。而且她認為,陳男所說的財物全放在皮夾裡的話根本合不起來,7月22日到8月8日這中間也難道都沒有其他消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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豐原簡易庭指出,陳男在偵查期間聲稱已經把錢包丟掉,只拿出相同款式的皮夾作證,後來又說找到皮夾,提供給檢方的和當初同款皮夾也不一樣,說詞反反覆覆,而且陳男提不出證據他說的那些東西放在皮夾裡,因此判他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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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真不知道法律有規定要給報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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