奧地利維也納一位不具名男子,去年六月因為「放屁」挑釁警察被控冒犯公共禮儀,遭罰500歐元 (約新台幣1.6萬)。男子對判決相當不滿,上訴後改判罰100歐元 (約新台幣3200元)。
據當利媒體《The Local》報導,男子在法庭上稱放屁只是非常稀鬆平常的生物行為,並強調即便他是故意放屁,那他的行為仍被自由表達的權利保護,在奧地利自由表達權不僅限於言論,還包含噪音及其他溝通形式。不過法官認為雖然放屁技術上是溝通的一種,但男子的行為仍達到公然冒犯了他人的界線。對此,法學院助理伊伯史托勒 (Paul Eberstaller) 向媒體《Der Standard》表示,放屁當下如果只有男子與警察兩人就不會觸犯法律。同時,奧地利警方在推特PO文強調,他們未曾因為任何人「不小心」放屁就指控人。
據警方表示,男子當時的態度明顯帶有挑釁與拒絕配合的意味,聲稱他當時在公園趁員警經過時,對著員警用力放出響屁,帶有明顯的惡意,並強調「我們的夥伴不太喜歡被對著放屁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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