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家平常會在公司充手機的電嗎?似乎蠻多人都會這樣做,可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,居然有人因為這樣被告了!
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高雄市林園區有一位鄭姓男子開超商,他因為不滿意朱姓店員每次都在上班的時候用店裡的插座充手機,所以告朱姓店員竊盜,還指控對方半年內充了110次電。(這個數字到底怎麼算出來的,也太精確……)
翻攝自自由時報,示意圖
鄭姓男子指出,自從2018年7月請朱男來當店員開始,他就常常在店裡充手機的電,直到12月8日早上8點才被發現,換算下來總共充了110次手機的電,因為涉嫌竊取電能罪,所以朱男被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。
不過根據鄭男提出了監視錄影畫面,只能證明朱男充過2次電而已,雖然朱男在自白書裡有坦承自己從7月到12月每天都有充電,大概會充10到15分鐘。不過因為沒有其他證據,所以很難認定朱男有充電110次。
而根據台電電費計算方式,手機充電一個小時只會消耗掉0.005度的電量,如果朱男充電兩次,就算取最大值15分鐘,也只消耗了0.0025度數的電量,換算下來只有0.04元電費。因為財產損害極小,所以最高法院不予追訴處罰鄭男,也因為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法律秩序,所以不起訴處分。
雖然鄭男因為不符地檢署處分所以聲請再議,不過被駁回。至於被控訴竊取電能的朱男在受訪中表示,鄭姓店長總共用了不同的名目告他4條罪,之前的3條都是用商品短缺的名目,要他賠償15萬,至於竊電案則是離職之後才被告。
市長:0.04塊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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