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幾年因為科技進步、網路發達的關係,讓不少人都會躲在鍵盤後面當「鍵盤魔人」,認為這樣就可以不用對自己的言語負責任,但有些人還是會透過截圖來提出妨害名譽或公然侮.辱等告訴,但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在法界有檢察官和律師等人認為應該將公然侮.辱除罪化,才能讓司法資源運用在有效的地方。
示意圖
在2年前,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曾在討論是否要將「妨害名譽罪」除罪化,但近2年台灣被假資訊攻.擊嚴重,因此讓該議題被決定暫緩執行;對此就有檢察官認為,公然侮.辱罪應該才是需要優先除罪化的。
檢察官指出現代人被罵「笨蛋」或「白癡」就會提告公然侮.辱罪,但動用國家的資源來追查這些情緒性發言,對社會一點幫助都沒有,也因為公然侮.辱包含在《刑法》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」罪章內,屬於告訴乃論,所以被告者通常為了避免留下前科,都會選擇和解,告訴人則是不用出半毛錢,這讓檢察官覺得很不合理,因此建議如果改成民事求償的話,這樣民眾提告時要繳交民事裁判費,還要花時間出庭,在這麼繁瑣的情況下,可能就會打消提告的念頭。
曾經任職法官、檢察官,現任則為律師的黃祿芳就指出,對於「侮.辱」這樣的言詞,不同的檢察官和法官會有不同的認定,有時候光是3個字可能就要纏訟4年,但被告最後只被罰5000元罰金,一點也不符合人力成本,走民事訴訟的裁罰反而還會更重,所以若從司法資源有限和「刑法最後手段性」的角度來判斷的話,認為公然侮.辱罪除罪化還是可行的。
但是當初在提出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一事時,就也有不少人表示反彈,甚至有人直呼難道要讓「有錢人可盡情罵人不怕告?」等等,所以對於是否要除罪化一事,可能還是需要多方評估考量。
中央社
TEEPR吃不胖編:雖然說是想避免濫用,可是我被罵就已經很不開心了,還要付錢才能討回公道,也是有點怪?大家怎麼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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